案情介绍:
洪某某贩毒一案,(涉案冰毒620余克)该案经唐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,检察院审查起诉,唐山中院开庭审理,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(2012)唐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,判处洪某某死刑。被告人不服,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。
洪某某上诉以后,家属另行委托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曹德全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,被告人接受。
2013年7月2日,本案二审开庭审理,曹德全律师参加庭审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1、 毒品数量、纯度问题。
2 、共同犯罪的主从问题。
3 、没有同步录音录像问题。
4 、不应判处死刑的其他理由。
近日,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3)冀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,改判洪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